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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管理論文參考無效婚姻制度新管理應用條例

文章簡要:法學管理中對于婚姻法的新應用管理條例主要表現(xiàn)在什么方面,要如何來推動現(xiàn)在法學改革管理方式,并且如何來應用這些條例等等,這些是文章所要研究的方面。本文選自:《當代法學》,《當代法學》是法律學術理論刊物。旨在推動法學界開展多學科、多層次、多側面

  法學管理中對于婚姻法的新應用管理條例主要表現(xiàn)在什么方面,要如何來推動現(xiàn)在法學改革管理方式,并且如何來應用這些條例等等,這些是文章所要研究的方面。本文選自:《當代法學》,《當代法學》是法律學術理論刊物。旨在推動法學界開展多學科、多層次、多側面的法學研究,努力探索中國社會主義法律建設的道路及其發(fā)展的客觀規(guī)律,研究和回答在改革和四化建設中提出的重大法學理論問題和實際問題。

當代法學雜志投稿論文

  摘要:當婚姻關系解除時,對善意及處于弱勢地位當事人可能造成不公平的對待。因此,我國無效婚姻制度需要對出于善意、處于弱勢地位的當事人提供更加全面的保護,注重保障善意當事人和子女利益。建議建立一個系統(tǒng)的婚姻無效損害賠償制度,在懲戒過錯方的時候,注重對宣告婚姻無效后的善意一方、弱勢一方的精神及物質上的補助。可以賦予善意無過錯方損害賠償請求權,使其在婚姻被宣告無效的情況下,能在保護權益時獲得法律上的支持;也可以對子女的撫養(yǎng)、財產繼承等問題作出更為具體的規(guī)定,確保子女的利益能夠得到保護,讓無效婚姻制度的救濟功能得以彰顯。

  關鍵詞:無效婚姻,婚姻制度,婚姻法管理,婚姻論文

  一、無效婚姻制度概述

  (一)無效婚姻的含義

  “無效婚姻是指不符合結婚法定要件或程序,而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的男女兩性結合。”

  (二)我國無效婚姻制度的發(fā)展

  清朝末年,《大清民律草案》和《民國民律草案》正式設立了無效婚姻制度,雖然這兩部草案都未頒布,但在婚姻無效問題上,規(guī)定了不溯及既往的原則,這對于我們當下完善婚姻家庭立法具有歷史意義。

  1950年,我國頒布了第一部婚姻法,該法僅僅規(guī)定婚姻成立應當具備的肯定和否定條件,并未涉及婚姻無效制度。70年代末,在改革開放的新形勢下,我國出臺了1980年婚姻法,也只是增加了禁止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之間結婚的條件。直到后來頒布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才對無效婚姻制度做了嘗試性的立法,規(guī)定了一些婚姻無效的情況,這些為我國無效婚姻制度的確立提供了基礎。

  2001年,我國頒布了修訂后的婚姻法,這部婚姻法采取了自始無效與可撤銷的雙軌制,規(guī)定了無效婚姻的四種情形,同時規(guī)定了可撤銷婚姻的情形。到這里,我國的無效婚姻制度才開始完善。

  (三)我國無效婚姻制度設立的意義

  1. 無效婚姻制度完善了我國的婚姻立法、 在長期的司法實踐中,由于缺乏對無效和可撤銷婚姻這方面的規(guī)定,司法機關常常將原本是無效的、可撤銷的婚姻當做離婚來處理。離婚是對合法婚姻的解除,是以婚姻合法為前提的,以離婚程序來處理違法婚姻,這明顯是將二者之間的概念混淆。確立無效婚姻制度,完善了我國的婚姻立法,解決了這種由于缺乏無效婚姻制度所產生的混亂狀況,完善了我國的婚姻法。

  2. 無效婚姻制度有利于預防和減少婚姻糾紛,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 。近些年來,以重婚為代表的違法婚姻在我國時有發(fā)生,造成了不良的社會影響。在這種不符合結婚要件的違法婚姻中,一般情況下女方和子女會深受其害,造成終生難以磨滅的陰影。設立無效婚姻制度,否定違法婚姻的效力可以提前預防違法婚姻的發(fā)生,也能救濟那些深陷于違法婚姻痛苦生活中的人,減少受到的傷害。

  3. 無效婚姻制度保障了婚姻法的尊嚴與權威 。確立無效婚姻制度體現(xiàn)出了法律對違法婚姻的態(tài)度,明確了違法婚姻的后果,對未建立違法婚姻關系的人有警戒作用,對處理已經建立的違法婚姻關系有了法律依據。在婚姻法中設立無效婚姻制度,可以使公民增強法律意識,讓他們認識到締結違法婚姻對自己產生的不利后果,從而自覺遵守《婚姻法》的規(guī)定,讓法律的權威和尊嚴得以彰顯。

  二、我國無效婚姻制度的具體內容

  (一)婚姻無效的法定事由

  “無效婚姻與可撤銷婚姻均是指違反婚姻成立要件的違法婚姻,不具有法律的效力。”2001年頒布的婚姻法第10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三)婚前患有醫(y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達到法定婚齡的。”第11條規(guī)定了可撤銷婚姻的情形:受脅迫結婚的。

  1.重婚的。重婚,即一種婚姻關系還未解除,又締結另一個婚姻關系的行為。重婚又分為兩種情形:法律重婚、事實重婚。法律重婚即在已經與他人結為夫妻的情況下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又與之登記結婚的行為。事實上重婚是指已經有配偶,卻又與他人在沒有結婚登記的情況下以夫妻名義同居的行為。重婚違背了我國一夫一妻制這一基本原則,給社會帶來不良影響,這不符合我們當下的倫理道德,所以應該制裁。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我國法律禁止的親屬關系包括有直系血親關系和有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關系。近親結婚,不但有悖傳統(tǒng)的倫理道德,而且大大了增加遺傳基因中的隱性遺傳疾病的發(fā)生幾率,不利于人類的發(fā)展。

  3.婚前患有醫(y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我國婚姻法禁止患有特殊疾病且在婚前沒有治愈的人結婚。在司法實踐中,這些疾病主要是指精神病或嚴重的無法治愈的遺傳性疾病、感染性疾病;加羞@類疾病的人結婚的,很有可能將一些疾病傳染給下一代或對方,影響到家庭的幸福。不過,在婚前患有這類疾病已經治愈或婚前患有這類疾病婚后治愈的情況下,是不能認定為無效婚姻的。

  4.未達到法定婚齡的。我國婚姻法對婚齡的規(guī)定是男子滿22歲,女子滿20歲,雙方或一方沒有達到這個標準的的婚姻是無效的。雖然我國的GDP排世界第二,但由于人口基數(shù)太大,人均GDP還處于世界較低水平,國民的物質生活水平和整體素也較低。晚婚不僅可以有效的減少人口出生率,緩解我國物質資源緊缺的壓力,還可以促進國民素質的提高和國家的長遠發(fā)展。

  (二)提起婚姻無效之訴的請求權主體

  在實際生活中,部分受脅迫者在與脅迫方生活一段時間后,雙方之間產生了一定的感情基礎,因脅迫而作出的違背當初真實意愿的意思表示可以說已經不存在,被脅迫者愿意繼續(xù)與之共同生活。針對這種情況,我國《婚姻法》在條文中明確規(guī)定了婚姻雙方中受脅迫一方享有撤銷權,這既尊重了受脅迫方的選擇,也保護了當事人的利益。

  (三)確認婚姻無效的程序

  在我國,請求確認婚姻無效的程序存在兩種方式:一是請求撤銷婚姻的,二是請求宣告婚姻無效的。對于前一種,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提起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而對于第二種情形,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無效情形在申請時已經消失的,則法院對該請求不予支持。法律對具體的期限,根據婚姻無效的情形分別做出了不同的規(guī)定:

  (1)在重婚的情形下,請求無效的申請應當在重婚的法律事實消滅以前提出;(2)在婚前患有禁止結婚的疾病的情形下,請求無效的申請應當在該禁止結婚的疾病治愈之前提出;(3)在存在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情形下,請求確認婚姻無效沒有時間的限制;(4)未達法定婚齡的情形下,請求無效的申請應當在未達法定年齡的一方或雙方達到法定婚齡之前提出請求。

  在可撤銷婚姻的情形下,法律對撤銷權的形式規(guī)定了一年的除斥期間,即受脅迫方只能在結婚一年內或在獲得人身自由后的一年內提出,否則就喪失了該撤銷權。

  (四)婚姻被宣告無效后的法律后果

  1. 在當事人的人身關系方面,當事人之間的婚姻自始至終是無效的。即當事人雙方之間的婚姻關系從結婚之日起到宣告無效期間,雙方之間不具有合法夫妻之間所享有的權利義務關系,雙方在此期間僅僅是非法同居關系。

  2.在當事人間的財產方面,需要注意兩點:(1)婚姻被宣告無效是溯及既往的,分割當事人之間的財產不適用合法夫妻間的分割方式。(2)因重婚而導致婚姻無效的,在進行財產處理時,應當保護無過錯方的合法權益,同時應當允許合法婚姻的另一方當事人以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的資格參與訴訟,以保護合法婚姻的一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3.在子女撫養(yǎng)方面,因為當事人雙方之間不存在合法的婚姻關系,因此雙方之間為同居關系,而在此期間所生子女為非婚生子女。但是,對當事人所生子女并不能存在歧視,他們和婚生子女一樣享有同等的權利和法律地位。

  4.在對無過錯方的救濟與幫助方面,在合法婚姻中存在離婚時對無過錯方的補償與經濟幫助問題,即在離婚時無過錯方在分割共同財產時可以適當多得,存在婚姻解除后生活困難需要經濟救助情況的,應適當?shù)玫綄Ψ降脑诮洕系膸椭V鼗橐环皆跇嫵芍鼗樽锏那樾蜗逻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三、對完善我國無效婚姻制度的建議

  我國《婚姻法》只規(guī)定了無效婚姻的四種情形,對此,有些學者認為《婚姻法》尚不完善,不能囊括所有婚姻無效的情形,因而應當修訂和完善《婚姻法》。但是,我認為,作為屬于私法范疇的《婚姻法》,應當著重調節(jié)民事婚姻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在不違反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有必要對可撤銷與無效婚姻情形作區(qū)分,避免公權力的過多介入損害私權。對此,我有如下考慮:

  (一) 將未達法定婚齡歸入可撤銷婚

  我國的法定婚齡為男22女20,與世界其他國家相比,年齡要求過高。民法通則規(guī)定滿18周歲即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此時可以說已經具備結婚的心理要求和生理要求。為何我國規(guī)定如此高的婚齡?筆者認為我國是將婚齡與育齡合二為一,沒有單獨規(guī)定育齡,導致婚齡推遲,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婚姻自由。另外,沒有考慮到未達法定婚齡卻有正當結婚理由的變通情形。在不損害公共利益前提下,將年齡不足引起的無效婚姻變?yōu)榭沙蜂N更能體現(xiàn)對婚姻自由的尊重。此種情形僅僅存在婚齡的不足,并沒有其他社會危害情形,而且這種情形隨著時間的推移必將消失,所以,將未達法定婚齡作為可撤銷婚姻事由更合理。

  (二)將欺詐、乘人之危、重大誤解歸入可撤銷婚事由

  筆者認為,既然《婚姻法》第11條規(guī)定了因脅迫而締結的婚姻是可撤銷的,那么因欺詐、乘人之危、重大誤解而締結的婚姻也應當是可撤銷婚姻。在現(xiàn)行婚姻法中,可撤銷婚姻僅僅是脅迫婚姻,因為脅迫方對另一方當事人進行脅迫,使之喪失意思表達自由、是行為不自愿;同理,欺詐、乘人之危、重大誤解的行為,也存在使另一方當事人表達不真實或表達不自由的情形,也違反了當事人合意的原則,當然也就應當屬于可撤銷的行為,屬于可撤銷的婚姻,這樣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保護婚姻當事人及子女的權益。因此筆者認為將因欺詐、乘人之危、重大誤解 而締結的婚姻認定為可撤銷婚姻,存在合理性和可行性,值得立法者在立法過程中進行思考。

  (三)應加強對善意無過錯方和弱勢一方的保護

  我國《婚姻法》第12條規(guī)定:“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義務。”婚姻關系一旦被宣告無效,那么就意味著婚姻自始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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