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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東南亞三大宗教地區(qū)之一,泰國在社會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佛教在泰國具有國教地位。本文通過泰國佛教地位的確立,佛教對泰國社會的影響以及泰國政府對佛教的控制,使用和改革探討了泰國的宗教問題,接下來小編簡單介紹一篇宗教論文。
泰國位于中南半島中央,古稱墮羅缽底。泰國是一個多民族國家,全國共有30多個民族,總計6000多萬人口。泰族為主要民族,占人口總數(shù)的75%、華族占14%,馬來族占2.3%,其余是緬族、高棉族、苗族、瑤族、桂族、汶族、克倫族、塞芒族、沙蓋族、孟族等民族。佛教是泰國代代相承的傳統(tǒng)宗教,也是泰國人的生活重心,佛教徒占全國人口九成以上,王室儀式、國民教育及生活種種,都以佛教作為規(guī)范。泰國歷代國王都護持佛教,所以佛教成為泰國國教,僧侶備受敬重,在社會各階層有很大的發(fā)言權。
一、佛教地位在泰國的確立
早在13世紀的蘇克太王朝時期,國王藍摩甘享就把佛教定為國教。素可泰王朝推動了南傳上座部佛教(小乘佛教)的傳播,佛教寺廟遍布全國各地。佛教徒人口約占全國人口總數(shù)的95.3%,在泰國佛教僧團人數(shù)在28萬上下,共有寺廟2.5萬座,平均一個鄉(xiāng)村就有一個寺廟。
現(xiàn)代佛教國家中從上到下完全體現(xiàn)佛教氣氛的只有泰國。作為官方的意識形態(tài),佛教在泰國占有絕對重要的地位。泰國國家憲法規(guī)定:“國王必須為佛教徒,且為佛教的最高贊助人。”從國家根本大法上確立了佛教在泰國的重要地位。泰國總理沙立執(zhí)政時期,極力推崇“民族—宗教—國家”三位一體的國家精神支柱和信條,積極支持國王參加社會活動,回復國王和宗教的神圣地位。另外,泰國還從國旗上為泰國宗教定位。泰國的國旗有白、紅、藍三色組成,其中白色就代表宗教即佛教。
二、佛教對泰國社會的影響
(一)在思想意識方面,佛教在泰國社會中起著精神支柱的作用。佛教被認為是向善積德的表現(xiàn)。在泰國約有一半的男性年滿20周歲時就要出家為僧,為期三個月,這被認為是對父母盡孝的一種方式,能使父母在死后進入天國。泰國的寺廟和僧人被認為是民族安全的柱石,“因為他們帶來團結和統(tǒng)一”,泰國政府利用佛教建立起統(tǒng)一的民族精神,把它作為民族認同感的象征和基礎。
(二)在社會生活方面,佛教滲透到了每一方面。在泰國,佛教遍布每一個村鎮(zhèn),寺廟既是全村團結的核心,也是全村進行社會活動的中心。俗民為僧侶提供衣食住行,僧侶則為俗民提供基礎教育、咨詢等服務,同時還參加和主持俗民的換喪嫁娶等日常生活的大小事情。
(三)在政治活動方面,佛教起著維護政權穩(wěn)定和國家統(tǒng)一的作用。早在素可泰國王時代,他就親自任命佛教最高教主,并授予杰出的僧人予統(tǒng)治權。他后來的繼承者同樣奉行保護、推崇佛教的政策。泰國政府變更以后,內閣政府設立宗教事務廳,執(zhí)行政府對宗教的保護權,支持和鼓勵人們的佛教意識和良心。
(四)在經濟方面,佛教利用自身的凝聚力和號召力組織民眾實現(xiàn)政府的經濟計劃。20世紀60年代沙立政府時期,為了開始現(xiàn)代化發(fā)展時期,發(fā)起了一次“鄉(xiāng)村發(fā)展計劃”,該計劃旨在促進生產,提高農民收入,促進農村公共事業(yè)的發(fā)展。為實現(xiàn)這一計劃,政府利用寺廟方丈的號召力和權威性成立了“社區(qū)發(fā)展委員會”,方丈作為精神領袖,為推動該經濟計劃的發(fā)展做出了巨大貢獻。
三、泰國政府對佛教的控制與利用
(一)政府對佛教的利用
泰國政府對于佛教,除了利用其提高人們思想道德觀念和促進社會發(fā)展之外,還利用佛教抵制共產主義和其他不利于泰國政局社會穩(wěn)定的思潮的沖擊,而佛教為政府發(fā)揮的最大政治作用則表現(xiàn)在同泰共的對坑上。在政府的蠱惑下,僧侶在全國開始了反共宣傳,稱共產黨是兇殘的惡魔,在野蠻的破壞寺廟和毒打和尚。他們稱“如果共產黨來了,佛教、寺廟以及和尚就會被毀滅。”這導致了狂熱的佛教反攻浪潮,在這種浪潮的推動下,和尚不殺生的第一戒律被破壞,出現(xiàn)了“殺害共產黨不是過失”的言論和行為,而泰國政府對這種言行無動于衷,放任自流。
(二)政府對佛教的控制
泰國政府把佛教定為國教是以維護泰國政局穩(wěn)定為前提的。1902年以前泰國政府沒有全國性的佛教組織機構,國王對佛教的控制主要是通過任命親信甚至是王室成員為教主來實現(xiàn)。1902年以后,全國性的僧伽行政機構家建立起來,政府對佛教的控制主要通過教育部的下屬機構宗教事務廳來實現(xiàn)的。
然而,即使這樣,僧伽還是維持著較高的自制程度,直到出現(xiàn)兩起和尚涉嫌共產黨的案件迫使政府進一步較強對佛教的控制。一起是1956年三個博學的僧侶在北京出席佛教研討會期間發(fā)表了有關贊揚中國共產黨的言論,回國后,又寫了關于中國繁榮的文章,結果被指控為共產黨而被捕。另一起與這一起有關,當時著名的佛教領袖帕披姆探支持這三名被捕的僧侶而批評總理的腐敗與獨裁,因而也被指控為共產黨而被捕,后因證據(jù)不足釋放,但這位政府進一步控制佛教提供了口實。政府1962年通過了新的僧伽法,該法以中央集權取代民主原則,由宗教事務廳廳長代表政府對僧伽進行嚴密的控制和監(jiān)督。宗教事務廳有權審查宗教官員的任命,接授各地宗教活動的報告;政府的內務部負責為宗教組織注冊登記,此外,政府還規(guī)定了僧侶證書條例,根據(jù)該條例每個和尚必須由宗教事務廳發(fā)給新的證書。
宗教與政治同屬意識形態(tài),他們之間的關系多表現(xiàn)為相互作用、相互影響。政治既影響、制約,有時甚至是決定宗教,但宗教也常常反過來影響政府。因此,泰國政府對僧侶的控制和監(jiān)督有其深刻的政治目的。首先是防止僧侶的松懈腐敗的傾向,失去社會的精神指導作用;其次是防止僧侶成為不法分子或者寺廟成為反對政府勢力的庇護所;最后就是防止佛教直接干預政治,使佛教成為政府的工具。
四、泰國政府對佛教的改革
(一)陸續(xù)頒布了僧伽管理法令,將佛教僧伽組織和活動納入國家教育部管理和監(jiān)督體系。主要僧伽領導人有教育部長批準任命,教育部長參加會議,批準僧伽提出的議案,教育部下屬的宗教事務廳負責幫助負責貫徹僧伽提案。
(二)僧伽內部的管理也形成從中央到州、縣、區(qū)四級行政單位,建立僧加議會、僧伽內閣和僧伽法庭的“三權分立”體系。僧王是佛教界的首領,由有學識和德行高超、具有威望的比丘擔任,經國會批準。議會、內閣和法庭成員都由僧王任命,地方各級僧伽也按此相應確定。整個僧伽行政區(qū)域的劃分與政府的行政機構相一致,但是政府有權對僧伽進行管理和監(jiān)督,并且規(guī)定僧人不得參與政治,僧伽沒有選舉權。
五、分析與結論
宗教是人類社會發(fā)展的產物,也會隨著人類社會的高速發(fā)展而消失,但是宗教目前還有存在的必要性。首先是龐大的宗教信仰群體,是宗教存在的根本因素;其次是宗教的存在有其積極的一面,宗教倡導的向善法則有利于提高信仰群體的道德水平,有利于創(chuàng)造一個和平穩(wěn)定的環(huán)境;最后是宗教具有強大的號召力和凝聚力,政府或者社會群體可以利用宗教的積極因素為社會發(fā)展服務。然而,宗教也有其不穩(wěn)定的一面,第一,各大教派之間因教義不同、信仰不同和優(yōu)越感的差距會導致在某些問題上出現(xiàn)矛盾,甚至是流血沖突;第二,如果對宗教的引導不正確,在宗教工作中出現(xiàn)違背宗教的教義和信仰的,就有可能導致社會沖突,不利于地區(qū)穩(wěn)定;第三,不法分子利用宗教從事反社會行為,尤其是受到宗教極端主義影響的恐怖分子,為達目的不惜一切手段進行自殺式攻擊,這是一個不容忽視的問題。
宗教的存在是一個不爭的事實,宗教在短期內也不會消亡,事物的發(fā)展是循序漸進的,有其發(fā)展的規(guī)律。在對待宗教方面,政府需要加強引導,充分利用宗教資源為社會服務,同時政府也應該密切注意宗教的發(fā)展事態(tài),隨時把各種不穩(wěn)定因素扼殺在萌芽狀態(tài)。
參考書目:
1.李文:《東南亞:政治改革與社會轉型》,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6.
2.韋紅:《東南亞吳國民族問題研究》,北京:民族出版社,2003.
閱讀期刊:世界宗教文化
《世界宗教文化》國家級期刊征稿,曾用刊名:世界宗教資料,1980年創(chuàng)刊,是一份面向普通大眾和各種宗教信仰者的普及性、知識性的宗教文化的刊物。世界宗教文化是由中國社會科學院世界宗教研究所創(chuàng)辦的一份面向普通大眾和各種宗教信仰者的普及性、知識性的宗教文化的刊物。至今已有20余年的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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